本會為依法設立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促進公民參與及人群福祉,提昇國內外非營利組織之經營管理能力,協助其健全、永續發展為宗旨。
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 協助國內外非營利組織提昇其經營管理能力及永續發展。
二、舉辦非營利組織相關學術與實務之研習、交流活動。
三、 成立非營利組織平台,協助企業、政府、民間等各界之知識交流與資源合作。
四、 各項相關刊物之出版發行。
五、 會員間的聯繫。
六、 辦理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。
根據本會章程第二章第七條,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20歲,具有從事非營利組織實務、教學與研究經驗資格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
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終身會員:符合個人會員條件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繳納一定數額會費者後,為終身會員。
三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1人,
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四、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為贊助會員。
根據本會章程第二章第八條至第十一條,本會會員具以下權利義務: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 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
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;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第十一條 會員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本會為依法設立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促進公民參與及人群福祉,提昇國內外非營利組織之經營管理能力,協助其健全、永續發展為宗旨。
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 協助國內外非營利組織提昇其經營管理能力及永續發展。
二、舉辦非營利組織相關學術與實務之研習、交流活動。
三、 成立非營利組織平台,協助企業、政府、民間等各界之知識交流與資源合作。
四、 各項相關刊物之出版發行。
五、 會員間的聯繫。
六、 辦理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。
根據本會章程第二章第七條,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20歲,具有從事非營利組織實務、教學與研究經驗資格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
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終身會員:符合個人會員條件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繳納一定數額會費者後,為終身會員。
三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1人,
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四、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為贊助會員。
根據本會章程第二章第八條至第十一條,本會會員具以下權利義務: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 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
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;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第十一條 會員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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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049)2910-960 分機:29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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